(2015)郑民二终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吴桂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魏文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桂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魏文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二终字第5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桂兰,女,195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禹治海、杨保莉,郑州市上街区中心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国勇,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昊,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文彬,男,198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吴桂兰、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魏文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4)上民初字第5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吴桂兰又以经慎重考虑为由,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桂兰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桂兰撤回上诉,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吴桂兰负担25元,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负担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军胜审 判 员 郑新红代理审判员 曹逢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张凯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