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古执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王艳梅与唐山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梅,唐山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古执字第267号申请执行人王艳梅。被执行人唐山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艳梅与被执行人唐山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2013)古民初字第85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2013)古民初字第8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兰花代理审判员 宋金辉代理审判员 刘激扬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徐建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