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民初字第00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吕雪峰与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雪峰,陈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都民初字第00579号原告吕雪峰,居民。委托代理人张步照,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勇,居民。原告吕雪峰与被告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兵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雪峰的委托代理人张步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雪峰诉称,2014年7月8日,被告向我借款50000元约定于2014年7月18日归还。现经我多次催要,被告未还款,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我借款50000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陈勇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8日,陈勇向吕雪峰借款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吕雪峰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并于2014年7月18日归还。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此,原告诉来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借条原件一份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勇向原告吕雪峰借款后,未及时还款,引起讼争,应负全部责任。原告主张要求被告陈勇归还借款50000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勇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吕雪峰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570元,合计1095元,由被告陈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 兵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邵玉婷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