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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民初字第00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张小战、汶钧辉与赵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战,汶钧辉,赵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0437号原告张小战,男,1973年12月25日生,汉族,农民。原告汶钧辉,男,1965年5月27日生,汉族,居民。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正兴,陕西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霍阳晨,陕西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辉,男,197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战、汶钧辉诉被告赵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小战、汶钧辉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战、汶钧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两原告负担。审判长  袁志林陪审员  吴来旺陪审员  翟牛娃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刘锦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