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张中仁与许强、许云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中仁,许强,许云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0055号原告:张中仁,男,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委托代理人:李友明,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强,男,198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告:许云亮,男,198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委托代理人:张思清,颍东区袁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中仁诉被告许强、许云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中仁于2015年4月3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中仁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中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7元,减半收取198.5元,由原告张中仁负担。审判员 周林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杜 翠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