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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民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原告赤峰市德瑞园艺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赤峰市申通快递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市申通快递有限责任公司平庄分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德瑞园艺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市申通快递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市申通快递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平庄分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2年)》: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09年)》: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元民初字第371号原告:赤峰市德瑞园艺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德军,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志永。委托代理人:秦凤鸽。被告:赤峰市申通快递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显友,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洪涛,该公司分公司经理。被告:赤峰市申通快递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平庄分公司。负责人:李洪涛,经理。原告赤峰市德瑞园艺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赤峰市申通快递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市申通快递有限责任公司平庄分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振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赤峰市德瑞园艺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冯志永、秦凤鸽,被告赤峰市申通快递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及申通快递平庄分公司负责人李洪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赤峰市德瑞园艺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诉称,第二被告系第一被告分公司,2014年1月11日原告从第二被告处向新疆伊犁翠绿花卉种植农民合作社寄发种子,经现场称重20.14公斤,双方约定走航空托运,原告支付邮寄费520元,快递单据号为768147088207,货物发出后,经查货物丢失,就赔偿事宜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的货物损失75650元。二被告均辩称,原告邮寄的货物确实丢失,但邮寄的货物是食品,而非花种子,货物丢失后,我们双方进行了协商。原告要求赔偿2000元,我方只同意赔偿1500元,双方未达成协议。原告方对邮寄的货物未进行保价,我们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原告赤峰市德瑞园艺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交如下证据:1、快递单一枚,快递单填写:“食”字,(对非保价快件价值的选定为资费的5倍),背书为快递服务合同内容。时间是2014年2月1日。证明原告在被告处寄发货物的事实。二被告均质证认为对邮寄事实没有异议。证明该邮件是食品,而非种子。2、原告与伊犁翠绿花卉种植农民合作社签订的订购合同一份,证明原告向伊犁翠绿花卉种植农民合作社发货的数量与价值。被告质证认为,他们双方签订的合同与本案没有关联性。3、种子出库单,证明寄发物品的数量。被告质证认为,其真实性有异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4、发票八枚,日期2014年5月29日,证明原告与伊犁翠绿花卉种植农民合作社购货的事实。被告质证认为,5月份的发票与1月份发的货物没有必然联系。5、牛肉干的收据一枚,2014年1月10日购买牛肉干5盒。二被告质证认为,真实性有异议,收据不是复写的,这样的收据随时可以开出来,6、秦凤鸽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一份,证明秦风鸽是原告公司员工。被告质证认为,没有异议。7、伊犁翠绿花卉种植农民合作社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接受货物方马国富是公司经理。二被告质证认为有异议。8、伊犁派出所出具证明一份,证明马国富即马国福。二被告质证认为,真实性有异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9、证人孔庆富出庭证言,证明帮助秦凤鸽搬运过货物,是种子和食品。二被告质证认为,真实性有异议,证人不可能对一年前的事情记的如此清楚。本院认证,证据1和证据6双方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关于证据2、3、4、5、7、8、9被告均有异议,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1日,原告方员工秦凤鸽在第二被告处投递快件一份,收货人为新疆伊宁市巴彦岱镇一大队马国富,货物单号768147088207。第二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后附快递服务合同的详情单,原告代理人秦凤鸽在详情单上签字,申通快递详情单上注明:非保价快件的价值选定为资费的5倍,原告交付邮件时,未选择保价。原告花费邮资520元,此后该邮件在未到达指定地点中途丢失,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邮件损失费75650元。又查,第二被告系赤峰申通快递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其不具备法人资格。本院认为,原告方员工秦凤鸽将邮件交付快递公司,并支付邮资520元,第二被告收取原告的邮件和邮资,原告在申通快递详情单上签字,双方形成快递服务合同关系,第二被告有义务将该邮件成功送达原告指定的收货人,本案中由于第二被告原因致使邮件未能安全送达,而中途丢失,存在重大过失,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已在快递服务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责任承担方式,被告在快递单下方印有,签名前请仔细阅读背面的服务合同。如签署本运单,视为同意本运单列的各项条款,原告在填写快递单时未对格式条款予以否认,故格式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由于原告方未保价,同时双方签订的快递详情单上注明,非保价快件价值为资费的5倍即(520元×5=2600元),应予以认可,由于快递详情单标明是食品,原告称其邮寄物是种子的主张因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其主张的货物价值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申通快递平庄分公司系被告赤峰申通快递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责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赤峰申通公司未能尽到管理责任,在第二被告不能赔偿原告损失的情况下,应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45条、第47条、第5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8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赤峰市申通快递有限责任公司平庄分公司赔偿原告赤峰市德瑞园艺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货物损失2600元,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二、被告赤峰市申通快递有限责任公司平庄分公司返还原告赤峰市德瑞园艺绿化有限责任公司邮费520元,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三、被告赤峰市申通快递有限责任公司在第一被告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赤峰市德瑞园艺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6元,由原告赤峰市德瑞园艺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96元,由被告赤峰市申通快递有限责任公司平庄分公司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振坤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解英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