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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旬刑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左某犯故意伤害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门XX,左X全,左X民,左X凯,左X飞,何X龙,王X贵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旬刑初字第00023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门XX,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初中文化程度,陕西省旬邑县XX镇XX村人,农民。被告人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左X全,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陕西省旬邑县XX镇X村*组人,农民。被告人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左X民,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陕西省旬邑县XX镇X村*组人,农民。被告人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左X凯,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陕西省旬邑县XX镇X村*组人,农民。被告人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左X飞,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陕西省旬邑县XX镇X村*组人,农民。被告人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何X龙,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陕西省旬邑县XX镇X村*组人,农民。被告人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X贵,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陕西省旬邑县XX镇X村*组人,农民。本院受理自诉人门XX诉被告人左X全、左X民、左X凯、左X飞、何X龙、王X贵故意伤害一案,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门XX以被告人何X龙现在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无法参加诉讼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人何X龙的起诉,经本院审查,自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自诉人门XX撤回对被告人何龙X的起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健代理审判员  周亚萍人民陪审员  樊义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苑萍萍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