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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商)初字第05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李劭辉与要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劭辉,要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5172号原告李劭辉,男,1971年10月3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杰,男,1972年2月17日出生,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要涛,男,1983年8月9日出生。原告李劭辉与被告要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阎素强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劭辉的委托代理人杨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要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李劭辉诉称,被告于2010年从原告处借款50000元。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于2013年3月5日承诺2013年4月5日前还清并且书写借据一份。后被告未履行承诺只给付10000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借款40000元;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要涛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称,我在2010年下半年分两次向原告借过钱,但实际只借了23000元现金,一次是18000元,一次是5000元。两次借款我均打了借条。后我还过原告5000元现金。2013年3月5日我为原告重新打了金额为50000元的借条,原来的两个借条都撕了。2013年打完条后我通过朋友还了原告10000元现金。我同意偿还原告剩余欠款8000元。经审理查明,李劭辉与要涛系经李劭辉的哥哥介绍相识。2010年要涛多次向李劭辉借款并出具借据。2013年3月5日,要涛向李劭辉出具借据一份,载明:“自李劭辉处借得人民币伍万圆整即¥50000元,于2013年4月5日前还清。本日前借据一律作废。”后要涛偿还李劭辉现金10000元,但一直未偿还剩余借款4000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据等作为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要涛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相应诉讼权利。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足以认定李劭辉与要涛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要涛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的行为构成违约,理应偿还借款。关于要涛主张实际借款为23000元,2013年3月5日打条之前已偿还5000元的答辩意见,因李劭辉对此予以否认且要涛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采纳。李劭辉以持有的借条要求要涛偿还剩余借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要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劭辉借款四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四百元,由被告要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阎素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董彤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