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姑苏商初字第00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苏州市苏报浆纸发展有限公司与昆山市倪氏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苏报浆纸发展有限公司,昆山市倪氏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商初字第00344号原告苏州市苏报浆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日规路9号法定代表人陈园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荣,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市倪氏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苏州昆山市扬子新村8号楼3号。法定代表人倪林林。原告苏州市苏报浆纸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昆山市倪氏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7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妥善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昆山市倪氏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苏报浆纸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88元,减半收取2644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计4664元,由原告苏州市苏报浆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玉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