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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1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1093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女,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泰和县。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于2014年11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刑诉(2015)8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黎白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2日起,被告人王某在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塘尾十三区十一巷12号甜心照相馆,以每本人民币25元的价格为他人办理假证件,然后联系办假证件的人以人民币10元的价格制作假证,以从中牟利。2014年11月25日22时许,民警在对该照相馆进行检查时,当场缴获印有“湖南省教育厅毕业证书专用章”和“贵州省教育厅毕业证书专用章”的假高中毕业证书三本。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伪造的学历证书,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2015年5月2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缴获的三本“湖南省教育厅毕业证书专用章”和“贵州省教育厅毕业证书专用章”的假高中毕业证书由公安机关依法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阮  志  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黄  永  国书记员 吕友媚(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