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倴民初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818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贵滨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雨兴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贾慧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