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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执字第2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黄耀辉与郑创家、燕钢冷轧钢板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耀辉,郑创家,燕钢冷轧钢板有限公司,郑正伟,三河市中铁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295-2号申请执行人黄耀辉。被执行人郑创家。被执行人燕钢冷轧钢板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电厂北侧、东环路东侧国有地东侧。法定代表人郑创家。被执行人郑正伟。被执行人三河市中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法定代表人郑正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三河市公证处(2015)三证执字第3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黄耀辉申请执行郑创家、燕钢冷轧钢板有限公司、郑正伟、三河市中铁物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郑创家、燕钢冷轧钢板有限公司、郑正伟、三河市中铁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1100万元至三河市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金章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秀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