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朱哲与郑金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哲,郑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301号申请执行人朱哲,无职业。被执行人郑金荣。申请执行人朱哲与被执行人郑金荣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000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郑金荣暂无执行条件,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55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长代理审判员 李国艳代理审判员 佟 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傅 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