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1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1197号原告李某某��女,1983年7月12日生,汉族。被告焦某,男,1981年2月2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审判员 王革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钟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