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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初字第01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1197号原告李某某��女,1983年7月12日生,汉族。被告焦某,男,1981年2月2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审判员  王革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钟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