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中民一终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中民一终字第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莱芜市公路局和庄收费站收费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莱芜市莱城区公安分局民警。委托代理人:黄宾,山东崔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4)莱城民初字第20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某,被上诉人刘某及委托代理人黄宾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二审中上诉人陈某与被上诉人刘某均同意离婚,但对孩子抚养及财产分割双方不能达成一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4)莱城民初字第206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陈某预交的上诉费300元,依法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高新江审 判 员 尹 腾代理审判员 李逢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刘瑶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