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民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徐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436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姚建华,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方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汤春迩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史 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