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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民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徐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436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姚建华,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方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汤春迩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史 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