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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速小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镇赉县天峰农机经销有限公司与苗仁发、赵风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赉县天峰农机经销有限公司,苗仁发,赵风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速小初字第2号原告镇赉县天峰农机经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包国军,职务经理。被告苗仁发,男,成年人,现住坦途镇双宝岱村。被告赵风田,男,成年人,现住坦途镇双宝岱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镇赉县天峰农机经销有限公司诉被告苗仁发、赵风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戴曦晨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樊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