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闸民一(民)初字第56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刘晨杰与上海协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等其他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闸民一(民)初字第5690号之一原告刘晨杰,男,195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委托代理人王汝安,上海市欣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晓娜,上海市欣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协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陶非,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陶兆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负责人张家庆。被告重庆渝鸿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法定代表人李大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晨杰诉被告上海协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重庆渝鸿船务有限公司其他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晨杰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晨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6.50元,由原告刘晨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磊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刘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