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化法执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支行与曾广文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支行,曾广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执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支行。负责人李怡强,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成,农行化州支行员工。被执行人曾广文,男,197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化州市南盛街道办平垌塘心山村**号。身份证号码:4409241979********。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曾广文信用卡纠纷一案,化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茂化法民二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曾广文应偿还6299.33元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曾广文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该案在短期内难予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曾广文暂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在短期内难予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茂化法执字第116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通亮审判员 张 锋审判员 陈承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庞香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