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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岳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郭XX诉被告朱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XX,朱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岳民初字第107号原告郭XX,女,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孟XX,四川博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XX,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XX诉被告朱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6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郭XX负担。审 判 长  李 勇人民陪审员  宋志敏人民陪审员  钟 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陈婉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