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岳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郭XX诉被告朱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XX,朱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岳民初字第107号原告郭XX,女,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孟XX,四川博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XX,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XX诉被告朱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6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郭XX负担。审 判 长 李 勇人民陪审员 宋志敏人民陪审员 钟 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陈婉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