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刑执字第1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杨永发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永发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执字第1453号罪犯杨永发,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8月8日作出(2000)一中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永发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12日作出(2002)津高刑执字第13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杨永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2年12月12日起至2021年12月11日止。本院以(2005)一中刑执字第368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以(2008)一中刑执字第342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以(2010)一中刑执字第467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以(2012)一中刑执字第469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该犯现刑期自2002年12月12日起至2016年7月11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5年3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杨永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永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全监表扬奖励四次,单项奖励二次。本院认为,罪犯杨永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永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2年12月12日起至2015年7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发代理审判员 张建辉代理审判员 祁 洁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