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侯庆坡与王树军、赵小乱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庆坡,王树军,赵小乱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452号原告侯庆坡。被告王树军。被告赵小乱。原告侯庆坡诉被告王树军、赵小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侯庆坡诉称,2011年9月17日原告给被告做室内卫生间防水,940平方米,单价20元,合款18800元,被告要金汤水不漏11箱,单价150元,合款1650元,水性聚氨酯防水涂料15桶,单价180元,合款2700元,以上款项共计23150元,要求被告偿还原告款2315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侯庆坡就同一事实和同一法律关系已于2011年12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已于2012年8月22日以(2012)定民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侯庆坡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侯庆坡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景波审 判 员 赵坤敬人民陪审员 刘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