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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侯庆坡与王树军、赵小乱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庆坡,王树军,赵小乱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452号原告侯庆坡。被告王树军。被告赵小乱。原告侯庆坡诉被告王树军、赵小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侯庆坡诉称,2011年9月17日原告给被告做室内卫生间防水,940平方米,单价20元,合款18800元,被告要金汤水不漏11箱,单价150元,合款1650元,水性聚氨酯防水涂料15桶,单价180元,合款2700元,以上款项共计23150元,要求被告偿还原告款2315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侯庆坡就同一事实和同一法律关系已于2011年12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已于2012年8月22日以(2012)定民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侯庆坡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侯庆坡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景波审 判 员  赵坤敬人民陪审员  刘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