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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垫法民初字第00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垫江县澄溪宏宇页岩砖厂与垫江县澄溪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江县澄溪宏宇页岩砖厂,垫江县澄溪镇人民政府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0570号原告垫江县澄溪宏宇页岩砖厂,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澄溪镇民心村3社。法定代表人汪维芝,系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吴兴洲,系该厂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平初,系该厂政策咨询顾问。被告垫江县澄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澄溪镇滨河路1号。法定代表人鞠彬,系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王平,重庆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垫江县澄溪宏宇页岩砖厂与垫江县澄溪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垫江县澄溪宏宇页岩砖厂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垫江县澄溪宏宇页岩砖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垫江县澄溪宏宇页岩砖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澄溪宏宇页岩砖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