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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民初字第0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陈勤海与徐力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勤海,徐力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民初字第0721号原告陈勤海。被告徐力强,系句容市华阳小商品批发中心登记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勤海与被告徐力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勤海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颜 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万小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