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何珍与黄飞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珍,黄飞龙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796号原告何珍,女,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北流市,被告黄飞龙,男,198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北流市,原告何珍诉被告黄飞龙同居关系抚养子女纠纷一案,原告何珍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以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何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惠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徐碧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