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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恢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李树凯与兴文县僰王山镇万丰岩精工木业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树凯,兴文县僰王山镇万丰岩精工木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恢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李树凯,男,汉族,生于1957年9月,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兴文县僰王山镇万丰岩精工木业。地址:四川省兴文县僰王山镇。法定代表人王业挺(业主),男,汉族,生于1972年3月,住四川省兴文县。本院执行(2011)兴执字第108号李树凯与兴文县僰王山镇万丰岩精工木业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查明,王业挺于2010年12月26日(在仲裁期间)以68000元的价格将该厂转让给了何世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兴文县僰王山镇万丰岩精工木业经营者王业挺达成和解协议分期付款,王业挺先后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9700元后,余款21432.20元就未继续按照协议支付,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仲裁裁决书的执行。现查明,兴文县僰王山镇万丰岩精工木业系个体工商户,业主王业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王业挺为本案被执行人,王业挺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李树凯清偿赔偿款21432.20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 智审 判 员  王庸鸿代理审判员  罗安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罗 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