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京复执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石谢东与丁昌顺、沈镇英、孔建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谢东,丁昌顺,沈镇英,孔建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京复执字第195号申请执行人石谢东。被执行人丁昌顺。被执行人沈镇英。被执行人孔建中。石谢东与丁昌顺、沈镇英、孔建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京民初字第75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民事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石谢东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147110元。因被执行人丁昌顺、沈镇英的房产在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处置,本案与其他执行案件一并移送润州法院参与分配,2014年6月19日裁定程序终结。2014年10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孔建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执行标的额65168元。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在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处置被执行人丁昌顺、沈镇英房产中分配到21919元,另本院提取了被执行人孔建中在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处置被执行人丁昌顺、沈镇英房产中分配的88006元,扣除执行费后实际发还申请执行人77592元,恢复执行执行标的额应为本金47599元及逾期履行债务利息。恢复执行后,本院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孔建中银行存款27251元,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孔建中名下的位于本市谷阳路68号镇江食品城某房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孔建中工作单位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从2015年4月起每月扣留被执行人孔建中工资2500元直至额满37500元止。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扣划协助执行通知书、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送达了分期扣留工资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京民初字第75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戎海鹏审判员 施纪怀审判员 于 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桑国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