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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磐民一初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一初字第492号原告:王某,女,1966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宋某某,男,1973年5月14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主动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撤回起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郝振翔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孙 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