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磐民一初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一初字第492号原告:王某,女,1966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宋某某,男,1973年5月14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主动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撤回起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郝振翔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孙 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