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执字第00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魏成珍与余红标其他债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成珍,余红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州执字第00302号原告魏成珍,女,196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余红标,男,198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4)州民一初字第029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余红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余红标银行存款82247元。二、该款划拨至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开户行:徽商银行阜阳颍州支行,账号:20801201503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占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吕治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