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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通执恢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吴小萍与廖琼英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小萍,廖琼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通执恢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吴小萍,女,196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廖琼英,女,1969年6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1999)五通刑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吴小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廖琼英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6080.70元(其中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6580.7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吴小萍与被执行人廖琼英达成和解履行协议,被执行人廖琼英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吴小萍赔偿款及利息1.35万元,了结此案。被执行人当即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及利息1.35万元。本案现已履行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法院(1999)五通刑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裁��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向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 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