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原告徐春花与被告章利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春花,章利和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民初字第159号原告徐春花,女,1983年5月15日生,汉族,职工。委托代理人陈万山,南京市溧水区永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开龙,南京市溧水区永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章利和,男,1951年11月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春花与被告章利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春花因与被告达成和解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春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杨 庆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见习书记员 黄晓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