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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原告徐春花与被告章利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春花,章利和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民初字第159号原告徐春花,女,1983年5月15日生,汉族,职工。委托代理人陈万山,南京市溧水区永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开龙,南京市溧水区永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章利和,男,1951年11月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春花与被告章利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春花因与被告达成和解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春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杨 庆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见习书记员  黄晓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