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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法执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洪波与崔志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波,崔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法执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李洪波,男,汉族。被执行人崔志平,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李洪波与崔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崔志平与申请执行人李洪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承诺在2015年6月3前将执行款7000元一次性全部给付,由其哥哥崔志全提供担保,并已缴纳了本案申请执行款50元。申请执行人李洪波同意被执行人崔志平的给付方式,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清县人民法院(2015)清法执字第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当被执行人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时,再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恩集代理审判员  高 伟代理审判员  修 冬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邓忠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