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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劳仲审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广州市好又新贸易有限公司与冯文艺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市好又新贸易有限公司,冯文艺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劳仲审字第36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广州市好又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萝岗区。法定代表人:褚美兰,职务:。委托代理人:郭卫中。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冯文艺,身份证登记住址:湖北省监利县。委托代理人:梁祥荣。申请人广州市好又新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好又新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开发区萝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穗开萝劳人仲案字(2014)874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好又新公司申请撤销裁决的理由为:一、冯文艺不是好又新公司的员工。冯文艺与2013年10月入职“好又新商场中新店”[即广州市增城华购好又新购物商场(以下称“华购商场”),该商场已依法注销],冯文艺在用工试用期间认为工资低,故于2014年3月31日自愿辞工。于2014年4月7日,好又新中新店与广州市新丽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未工商注册登记,实际经营者为彭某)签订《好又新(中新店)合同书》,约定好又新中新店的内外清洁工作给予广州新丽清洁有限公司彭某承包。后冯文艺不知因受雇于彭某还是彭某内部合伙承包好又新中新店的卫生清洁工作产生矛盾,致使冯文艺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冯文艺的工衣款是好又新公司代华购商场扣取的。二、仲裁委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裁决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好又新公司与华购商场是两个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不同主体,冯文艺申请劳动仲裁应当以华购商场为被申请人,而不是好又新公司。仲裁委也不应当裁决好又新公司承责。另冯文艺的仲裁请求共31852元,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的金额且其请求的是二倍工资并非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冯文艺伪造好又新公司的工牌系仲裁裁决的依据之一。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三)、(四)项的规定,请求撤销穗开萝劳某案字(2014)874号仲裁裁决。被申请人冯文艺答辩称:仲裁裁决书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法院予以驳回好又新公司的申请请求。本院认为,好又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一)、(三)、(四)项的规定,主张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且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经审查,好又新公司申请所持理由属于对案件事实认定的异议,现无证据显示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且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情形存在,因此好又新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对其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广州市好又新贸易有限公司要求撤销广州开发区萝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开萝劳人仲案字(2014)874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广州市好又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小鹏审判员  苏韵怡审判员  邹殷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黄雅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