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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东法民一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黄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惠东法民一初字第115号原告:黄某。被告:王某。原告黄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罗耀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诉称:原被告于l999午经人介绍相识,相识不久后便同居,直至××××年××月××日才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婚后生育3个孩子,3个孩子均同原告一起生活。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由于被告没有固定职业,家里的生活经济来源主要靠原告在工厂打工维持家计,被告不但没有体谅原告辛苦,反而在2009年10月私自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出走5年连未通过任何通讯设施与家人联系,对家庭未尽到应有责任和义务。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了,且根本没有和好的可能。婚姻存续期间,原、被告双方没有创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务。综上所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无法培养深厚的夫妻之情,被告离家出走,多年未归,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因此,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3个孩子归原告抚养;3、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被告王某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1999年4月经他人介绍相识,随后同居生活,于同年8月按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年××月××日到惠东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同居期间共生育三个孩子,长女黄惠娟,2000年6月19日出生,次女黄惠琼,2002年5月7日出生,儿子黄政礼,2005年10月23日出生。3个孩子均同原告一起生活。由于原、被告同居前彼此接触的时间不多,双方对彼此的性格与生活习惯、家庭环境等不甚了解,以至同居生活后双方感情薄弱,性格不融洽,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致双方关系不断发生变化,而互不信任。加上原、被告均没有固定职业,经济收入较低,生活艰苦,家里主要靠原告在工厂打工维持家计,造成双方经常吵闹,感情日趋破裂。2009年10月间被告私自离家出走,同时与原告分居生活,至今未归。原、被告同居期间至婚后亦未购置夫妻共同财产。为解除婚姻关系,原告遂于2014年12月22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民事诉状、身份证复印件、村委会证明、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常住人口登记卡、询问笔录和开庭笔录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是自愿结婚,但由于双方同居生活前彼此接触的时间不多,对个人性格与家庭环境等缺乏了解,尤其对各自生活习惯存在较大的差异,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加上原、被告均没有固定职业,经济收入较低,家里主要靠原告在工厂打工维持家计,生活艰苦,导致双方经常吵闹,造成被告私自离家出走,与原告分居生活5年之多,至今未归。其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如再维持这样的夫妻关系己无实际意义,原告请求离婚,理由充分,予以准许。原、被告生育的3个未成年子女,其中2个已满十周岁,原告主张抚养3个子女并表示愿意承担其全部抚养费,经征求各子女的意见,均表示愿意跟随原告生活,故原告主张抚养3个子女并承担全部抚养费,本院予以照准。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黄某与被告王某离婚;二、原、被告生育三个孩子,长女黄惠娟、次女黄惠琼、儿子黄政礼由原告黄某抚养,并由原告黄某负担抚养费;三、原、被告各人专用的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耀宗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林妍怡惠东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惠东法民一初字第115号原告:黄某,男,汉族,1965年06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442528196506251531,地址:广东省惠东县梁化镇黎光村委六队30号,居民身份证:522127198110123104被告:王某,男,汉族,1981年10月12日出生,地址:广东省惠东县梁化镇黎光村委六队30号。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罗耀宗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诉称:原被告于l999午经人介绍相识,相识不久后便同居,直至2009年9月10日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共生育三个子女,长女黄惠娟2000年6月19日出生、二女黄惠琼20**年5月7日出生、三子黄政礼2005年10月23日出生,三个子女均同原告一起生活。婚后,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一般,由于被告没有固定职业,家里的生活经济来源主要靠原告在工厂打工维持家计,被告不但没有体谅原告辛苦,反而在2009年10月私自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出走五年连未通过任何通讯设施联系家人,对家庭未尽到应有责任和义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了,且根本没有和好的可能。婚姻存续期间,原、被告双方没有创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务。综上所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无法培养深厚的夫妻之情,勃≮兰煎室堂枣2一复生盎坦L…享今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婚姻法》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除这段痛苦的婚姻关系,恳请支持原告诉请。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长女黄惠娟、二女黄惠琼、三子黄政礼由原告三、由原告承担诉讼费。被告王某辨称第三人述称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判决如下: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审判员罗耀宗审判员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书记员林妍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