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安法民二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南广铁路(云安段)征地拆迁指挥部与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南广铁路项目三分部、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广铁路(云安段)征地拆迁指挥部,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南广铁路项目三分部,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安法民二初字第73号原告南广铁路(云安段)征地拆迁指挥部,地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负责人董家栋。委托代理人胡文,系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林锦屏,系云浮市云安区法制局工作人员。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南广铁路项目三分部,地址:广东省德庆县。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法定代表人李治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广铁路(云安段)征地拆迁指挥部诉被告中铁二十三��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南广铁路项目三分部、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南广铁路(云安段)征地拆迁指挥部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对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南广铁路项目三分部、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南广铁路(云安段)征地拆迁指挥部撤回对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南广铁路项目三分部、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广铁路(云安段)征地拆迁指挥部撤回对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南广铁路项目三分部、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起诉。本案受理费6175元(此款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088元,由原告南广铁路(云安段)征地拆迁指挥部负担。审 判 长 林国灿代理审判员 张伟军人民陪审员 黄仁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温闰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