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钟波与孙志玲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177号原告钟波,农民。被告孙志玲,农民。委托代理人杨传斌,襄阳市襄城区卧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波与被告孙志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波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志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钟波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孙志玲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波撤回对被告孙志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钟波负担。审判员 孟 国 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杨秀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