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常民终字第1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陈志刚与殷敏、黄建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殷敏,黄建芬,陈志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常民终字第19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殷敏。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建芬。两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黄伟,江苏天目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志刚。委托代理人王开运,江苏翁昊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殷敏、黄建芬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溧阳市人民法院(2014)溧速民初字第8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溧阳市人民法院(2014)溧速民初字第81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溧阳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7330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殷敏、黄建芬。审 判 长 顾 洋代理审判员 是飞烨代理审判员 刘岳庆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赵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