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碑执字第01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雷德曼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陕西蕾德曼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碑执字第01180号申请执行人: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江南火炬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荣照,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蕾德曼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东大街383号。法定代表人:钱渊,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雷德曼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碑民初字第003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权利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碑执字第0118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梅 宏 枝审判员 夏怀山代理审判员赵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韩 马 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