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费媛媛与马青松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666号原告费某某,女,197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被告马某某,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南康街3委5组,公民身份号码220422197310180071。本院在审理原告费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费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刘禹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