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翠屏执字第6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宜宾市长福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侯秋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宾市长福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侯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翠屏执字第696-1号申请执行人宜宾市长福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长春。被执行人侯秋,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的(2014)宜民终字第67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或冻结被执行人侯秋的存款539750.6元;二、如被执行人侯秋的存款不足划拨、冻结数额,则扣留、提取其相应数额的收入;三、如被执行人侯秋的划拨、冻结及扣留、提取数额仍不足本案执行数额,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依法处理,执行本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路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周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