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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立民终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刘铁成与李曼、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管辖权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曼,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刘铁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立民终字第2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曼。委托代理人郑承斌,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王涛,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铁成。上诉人李曼因与被上诉人刘铁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5)中民一初字第302号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虽然在河南省荥阳市乔楼镇,但经常居住地在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湘江世纪城8号楼18号,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因此,请求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5)中民一初字第302号民事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地在郑州市西四环郑电四环线8号线杆处,在郑州市中原区辖区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清来审判员  郭凤彩审判员  陈丕运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闫沛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