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遵执字第1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王建利与席计明、孙卫东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利,席计明,孙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遵执字第1192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利,农民。被执行人席计明,农民。被执行人孙卫东,农民。申请执行人王建利与被执行人席计明、孙卫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的(2014)遵民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2.91万元,应执行诉讼费530元,执行费34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遵民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钱海峰审判员 马福然审判员 王兆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春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