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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沙民初字第00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刘某与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沙民初字第00248号原告刘某。被告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月峤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邵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