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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通山民二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湖北奥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赣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奥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湖北赣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通山民二初字第3-1号原告湖北奥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云林街中环大厦3层3M-3室。法定代表人王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舒立焱,湖北自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赣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江汉北路34号九运大厦D单元22层2202室。法定代表人邹科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美全,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奥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赣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本院向原告下达限期缴费通知书后,原告至今未足额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符合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毛 岩人民陪审员  喻志勇人民陪审员  黄有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臻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