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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浏执字第01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易思源与曹伯文执行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思源,曹伯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浏执字第01614号申请执行人易思源。被执行人曹伯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易思源与被执行人曹伯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3日经双方当事人经行协商,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浏阳市人民法院(2014)浏民初字第032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按原判决书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守荣审判员  沈伟武审判员  左 凯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唐春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