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民初字第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原告朱孬旦与被告张国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孬旦,张国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913号原告朱孬旦,男,生于1969年10月5日,汉族。被告张国锋,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孬旦与被告张国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孬旦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国锋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孬旦撤回对被告张国锋的申请。案件受理费285元,减半收取142.5元,由原告朱孬旦负担。审判员 宋卫中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宋 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