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句执字第14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221)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句执字第1437-1号申请执行人周广辉,盱眙县人,住盱眙县。被执行人曹云平,句容市人,住句容市。申请执行人周广辉与被执行人曹云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句后民初字第12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曹云平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周广辉工人工资人民币10000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曹云平所有的车牌号为苏L×××××号轿车一辆的车籍进行了查封,但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确认并同意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执行,故本案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琴审判员 戴遐宾审判员 潘 玮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朱子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