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前民执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牟红与张忠发、孙玉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红,张忠发,孙玉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前民执字第254号申请执行人牟红。被执行人张忠发。被执行人孙玉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牟红与被执行人张忠发、孙玉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2)前民初字第4138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牟红于201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忠发、孙玉坤给付借款30万元及案件受理费2900元。因双方和解,现申请执行人牟红申请撤销(2012)前民初字第4138号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张忠发、孙玉坤的执行申请。执行费被执行人张忠发交付法院,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2)前民初字第413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建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黄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