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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执字第2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罪犯王彩虎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彩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2563号罪犯王彩虎,男,汉族,初中文化,1984年5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凤阳县,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服刑。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2日作出(2009)宜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彩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至2018年11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尚未追缴的赃款12000元责令被告人王彩虎退赔。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1年10月18日、2013年1月24日作出(2011)、(2012)宁刑执字第7638号、第1258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彩虎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10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高淳监狱于2015年2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高淳监狱以罪犯王彩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王彩虎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监狱记奖一次,一次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已缴纳罚金1万元、退赔赃款12000元。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彩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暴力犯,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法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彩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15年5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柏 萍审 判 员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周月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