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四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王振江与马学金、山西晋旅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江,马学金,山西晋旅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四初字第59号原告王振江,男,汉族,1987年7月26日生,住晋中市榆次区。被告马学金,男,汉族,1962年7月5日生,住榆次区。被告山西晋旅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江与被告马学金、山西晋旅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责任纠纷一案中,以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然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王振江与被告马学金、山西晋旅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责任纠纷一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振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50元,其他诉讼费360元,共计5310元,退予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文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温学博 关注公众号“”